marygrace

可以闭麦但不可以闭眼,真相隐藏在多方信息背后。
粉朱白长长久久

一起学法普法(不断更新)

我这个人,杂食,看不惯的事情极少,或者说,对原则以外的事,容忍度极高。但是,我记仇!极其记仇!

四月的事,我会记一辈子!

是的,某个站子开单人pb了。

我做不到像其他太太一样大度地赞他们,等他们做第一个吃螃蟹的。

我只能做到以直报怨。

我不会去举报,我就是去学习法律并且站出来普法。

本人非法律专业,对此灰色地带涉及的相关方面也是在不断查找学习中。希望各位姐妹可以一起讨论。

目前我认为pb涉及到了两方面三方面——(A)侵犯肖像权和(B)非法出版物,还有(C)版权or著作权。

先说(我个人认为的)解决办法:对A和C,取得明星授权(及拍摄方授权);对B,联系正规出版社出版。三点需要同时解决。

再有几种规避办法——其一,勿公开,小范围,收定金,缩短预订时间,拉长交货周期,可以参考个志的现状;其二,电子版,自印(还在观察zh电子册子发展,因为已经有很多人很多群被撕了)。

别慌张,自印、非商用没事的。

只要商业化了,不管有没有利润,都是踩线了。没有利润的,也有相应处罚方式。

要普法,就彻底点。

以下分AB项贴出法律法规资料

(A)肖像权

Part1 来源百度百科(之后会查询纸质法律条款)

(1)定义: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表现:(i)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ii)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

(3)权利限制:
(i)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ii)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iii)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iv)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v)肖像专用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4)认定标准:
(i)未经本人同意;(ii)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5)处罚: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i)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ii)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iii)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iv)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v)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vi)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B)非法出版物

Part1 来源百度百科(之后会查询纸质法律条款)
(1)定义:法出版物是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2)类别:(i)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ii)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iii)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iv)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v)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vi)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白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vii)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viii)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ix)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x)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3)处罚: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i)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ii)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iii)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iv)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C)版权or著作权

待补充

评论(25)

热度(95)